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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高速交警北戴河大队民警在京哈高速抚宁收费站内广场对驶出收费站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拒不配合,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秦皇岛市公安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76.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今

检察官助理:王佳玲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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