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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301291978********,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乡**村。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赞皇县公安局阳泽派出所予以警告处理。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街路段处,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悔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乡**村。

2.公安卷二册,教育管理考核表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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