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巷**号,住户籍所在地。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自驾车牌照为冀A*****小型轿车,沿辛集市工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撞击在道路中间花池隔离带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公路设施损坏。2020年8月14日,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6.17mg/100mL。2020年8月26日,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认定结论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车辆、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建议书》各一份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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