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E1****小型轿车沿邢台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鑫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51309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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