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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55********,满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1时许,**中队民警在执勤时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涉嫌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在道理上行驶,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结果为96mg/100ml,经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测,结果为:100.38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现场及车辆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理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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