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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4日14时10分许,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JER***号二轮摩托车沿青县青官线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后阁上营村路口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冀J71***号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凤成

(院印)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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