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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1日15时35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小型汽车行驶至中捷芳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5.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吕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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