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2********,回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北村三里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饭后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大盆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大盆线商南高速桥下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血醇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28.45mg/100ml。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4.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及党员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太白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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