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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0********,汉族,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号,住河南省孟津县******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3日22时39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沿孟津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加油站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因驾驶证被吊销其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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