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王某某在**村**饭店吃饭喝酒,21时许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从盐镇乡西街**饭店出发,沿铁三线由北向南往柏社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张村村路段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被带至宜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 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查处现场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应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寒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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