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带着郭某某、董某某沿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华山路电厂门前时,与一辆等候交通信号灯的牌号为皖J*****小轿车发生追尾,造成王某某、郭某某、董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和小轿车尾部受损的交通事故。小轿车司机凌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处置,王某某被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4mg/100ml。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小轿车司机凌某某、郭某某、董某某达成和解,王某某一次性赔偿给凌某某二万八千元,一次性赔偿给郭某某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 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