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7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镇**村**组,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楼**单元**楼。1999年4月因盗窃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壹年,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5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豫C*****小型轿车沿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阳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件移交函和案件移交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俊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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