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4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院**号楼**单元**室。2011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C1****灰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沿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都路玻璃厂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查扣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结论告知书、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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