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5********,汉族,大专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乡*村王垌**。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30日由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6日由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8月29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A*****面包车沿荥阳市**镇**村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供水压井处,与行驶至该处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作出血醇鉴定意见认定:王某某静脉血醇含量为140.40mg/100ml。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9月5日依法作出荥公(交)认字【2016】第094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玉香
张淑洁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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