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镇**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N2****小型普通客车,沿泗阳县“众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泗阳大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认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查获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呼吸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9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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