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武城县**乡**村寨**号,农民。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19时43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T7****号车,行驶至青兰高速1484km+650m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平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泾州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曾因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奇志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