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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甘肃省泾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00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至泾崇路合志沟大桥40M处时被民警查处。经鉴定,所送检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泾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霞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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