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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Z9****号小型轿车沿洪雅县观澜城邦小区外道路由西环线方向往洪州大桥方向行驶,0时06分许,车行至事故路段与右侧由观澜城邦小区内驶出的罗某某驾驶的川B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罗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0mg/100ml。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住洪雅县**镇**街**号,电话:1884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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