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上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川Z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运管所外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MG/ML。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373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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