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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皖S*****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济南市钢城区铁流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济南市钢城区双泉路与铁流路路口东40米路段时,撞至前方顺行的曹某某驾驶的鲁SN****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三轮车侧翻,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1±8.2mg/100ml,系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已与曹某某就交通事故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的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4.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铁流路案发路段监控视频;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永红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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