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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浙J9A****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西城岭下葛村8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信息资料等;

2.​ 证人证言:被告人到案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金军

2020年32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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