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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J0****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甪里街与吴泾路交叉口时,与道路中央护栏带发生碰撞,致使护栏、车辆损坏。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宓静叶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8*******。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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