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6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60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村**街**号,现暂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号。2013年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5*****的大通牌小型轿车从杭州市新塘路藏鲜工坊出发,途经新塘路、庆春东路、庆春隧道、机场公路、秋石高架、中河高架、复兴立交、复兴路,当其驾车沿复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复兴路紫花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沁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电子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