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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4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室。2019年7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42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3****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干区景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景文路口处路旁的监控杆发生碰撞后翻车,随后与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浙A3****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最终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王某某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事故相应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翔

202011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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