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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州**酒吧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曾因无证驾驶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5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交警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浙DB****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下城区**公寓附近停车处出发,途经朝晖路、中山北路、环城北路、天目山路、黄龙路等道路行驶,当日3时26分许,其驾车沿黄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湖区黄龙路黄龙体育中心正大门口北侧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宗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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