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村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5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驾驶皖FB****微型轿车从平阳县水头镇往龙港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行驶至平阳高速口进入高速,后从龙港高速口驶离高速。当日21时5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行经龙港市高速口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照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枝然
检察官助理:厉玲玲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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