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时55分,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黄郑线9公里400米吴店村路段时,与借道通行的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肢体毁损伤、头部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与杜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信息、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销售凭证、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委托书违法犯罪信息核查、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证人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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