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21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琼CY****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中路**号门牌前处,与由陈某某驾驶的琼AX****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抽血后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332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经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承担本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吹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
2.当事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且是无证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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