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保亭县海榆中线243km+650m处,与何某某驾驶的一辆琼AO****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民警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王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92mg/100mI,属于醉酒驾驶。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警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前科情况;
2.证人证言:何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能
检察官助理:祁永飞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在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电话号码1668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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