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琼A*****号小型轿车,由十月田镇姜园村方向往石碌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大道**医院前路段时,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随后被现场执勤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党员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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