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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打工维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现住址:海口市秀英区****旅租**房。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与另一男子一起坐安某某驾驶的湘AJ****小型轿车从海口市秀英区火山口火山泉休闲农庄回海口市秀英区**路**旅租,当日23时许,当车行至长怡路与海盛路交汇处等信号灯时,安某某与车上另一男子起争执,之后,两人下车争吵,车停在机动车道上,王某某怕妨碍后面车辆通行,就驾驶车辆靠边停放,车辆启动后因王某某操作不当,倒车时与在车后等信号灯的一辆小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对方车主谭某某报警,之后执勤交警到场调查时闻到王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对其抽血检验,经鉴定,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172mg/100ml。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涉案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谭某某4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2.全国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文

2020年9月2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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