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文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1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经淅川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从淅川县厚坡镇王营村邹岗组到厚坡镇王营村南片组,后又无证驾驶豫R*****面包车从南片组到厚坡街,行至厚坡镇厚马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血样登记表;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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