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9********,汉族,专科毕业,淮北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相山区**巷**栋**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3月3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淮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F**号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相山区民生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民生路林业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后民警按规定将王某某带至淮北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血中乙醇含量,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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