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路**村**楼**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路**村**楼**号,现无业,持C1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1月1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我院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0020公里500米处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20时19许,民警依法对一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查缉点的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2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依法将王某某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9月18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2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现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少枫
2020年 5 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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