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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340406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2015年8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在潘集区珠江路路段例行检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D3****号小型客车行驶至珠江路,民警王焱、于浩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用呼吸式酒精仪对其检测,数值为135mg/100ml。随即民警徐希泉、杨齐将王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1月3日,该中心出具皖百友【2019】毒鉴字第152号,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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