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0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L82****号牌小型汽车途经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路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3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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