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房,工作单位为**大学**研究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2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罗湖区**道**路段(快速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5.9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人员基础信息、人员指纹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清
检察官助理 冯雁雁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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