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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61********,汉族,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山区**路**号**,现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栋**单元**。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S3****号牌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路东环二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查询单、驾驶人查询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车辆卡口信息;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2019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栋**单元**,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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