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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003821992********,驾驶证号码为5003821992********,准驾车型为C1,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单元**,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 ,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水电**(系临聘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路平岗中学路口时,车头与由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乘客张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2.61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郑某某驾驶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芳

                                              2020年12月28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2371****;担保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778380****;

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附卷)

5、随案移送物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一张、刑事谅解书两份(均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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