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委**组刘某甲家吃饭时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E*****的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351国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51国道218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简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178****。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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