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6********,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湖北**学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3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K****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孝感市建设西路路段时与明某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鄂K****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湖北航天医院抽血取样。2019年10月30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2.32mg/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孝感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明某某车辆损失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查处经过、孝交人调字(2019)第3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简)及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4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号**室,联系电话:136171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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