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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88********,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汽车,在广水市**办事处**街**店路段与前方同向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造成韩某某受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不久,王某某驾车返回现场被交警查获,其拒绝进行呼吸酒精检测,随后被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5.96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韩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归案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和谅解书;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 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广水市**办事处**小区。联系电话:1892733****。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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