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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经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C的棕色福特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街**村**路口时,遇陈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8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对向行驶至同一路口,王某某以陈某某所驾车辆占道为由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电话报警,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旧街街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王某某体内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后民警将其送至汉阳医院醒酒中心约束醒酒,并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1.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及抽血照片等书证;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胡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抽取血样及讯问被告人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睿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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