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K****小型轿车沿汉川市分水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百超市附近路边时与停靠的号牌为鄂K****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途中,车辆行驶至分水大道邮政十字路口又与前方号牌为鄂A****重型仓栅栏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8.5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公交认字(2020)第02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2.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赔偿凭证等书证;3.证人张祥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提取当事人血样过程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盛雄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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