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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现住**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镇**街**号自己的家中吃饭喝酒后,接到朋友崔某某电话,随后驾驶号牌为鄂D****9的五菱小型面包车前往朋友的**汽车修理店办事。当车行驶至S436省道石首市**镇**农庄门前路段时,被正在开展交通违法整治的团山寺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9.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随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带至石首市团山寺镇中心卫生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液。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定性结果为阳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34.4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岳阳华天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803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石首市公安局出具的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查处视频、提取血液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军

检察官助理:严星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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