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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和亲戚在老河口市城东一餐馆用餐时饮用白酒和红酒。饭后20时40分许,王某甲驾驶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由城东行经洪城门,沿北京路行至东启街与中山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民警发现王某甲酒驾,随即将其带至本市二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照片、呼吸酒精测试报告、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1张;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检察官助理曲海勤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府路5-87号,联系电话134775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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