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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12日被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4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4棕色三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质量检测中心”门前路段时,与在此路段道路南侧人行道驶入道路路面由潘某某驾驶的苏B****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王某某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7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调查认定:潘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4棕色三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涛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77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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