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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5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街道,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非营运),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荆东大道杨家桥红绿灯南100米路段时,与沿荆东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陕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治疗,民警勘察现场后在第二人民医院东院将王某某查获,委托医院工作人员对王某某和杨某某进行抽血并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6mg/100ml。经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掇刀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吕秀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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