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村**组,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路与**路口处等红绿灯时睡着,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5.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瑷霞
检察官助理:杨 曼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807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