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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园**栋**室。2009年因盗窃罪被武汉市东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襄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襄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其父亲王某乙在樊城区人民广场附近一排档吃饭,期间王某甲喝了二两多白酒,至当晚20时左右王某甲请代驾将鄂F****9魏派牌小型轿车送至襄城东方化工厂附近,后王某甲驾驶鄂F****9轿车从东方化工厂出发往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行驶,行至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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