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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一组,住襄阳市樊城区****二组104号。因酒后驾驶车辆,2015年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2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紫贞平台民警在本市内环路路段设卡盘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黑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当场查获。后经鉴定,从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7.18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网台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带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0年9月26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一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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