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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调查/侦查机关)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传帅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调查/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6的小型轿车,从钟祥市郢中镇海子河附近驶出,行驶至钟祥市郢中镇建设大道华联食品厂门前路段时,被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提取人体血液送至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金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尤然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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